南审研发〔2018〕23号,2018.06.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以及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2号)等文件精神,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优秀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审计长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等奖获得者不再兼得单项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来源为:财政补助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
第五条优秀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各等级的发放标准和比例如下:一等奖12000元/年,比例为10%;二等奖9000元/年,比例为30%;三等奖6000元/年,比例为50%。
单项奖学金包括课程学习奖、科学研究奖、学科竞赛奖、组织管理奖、社会实践奖、文体活动奖、创新创业奖、特殊贡献奖。单项奖发放标准为2000元/项。个人获单项奖原则上不超过两项。
学校可以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和覆盖面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申请学业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必修课考核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3.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4.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5.不接受导师、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导,经教育不改者;
6.延期毕业者。
第七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
1.一年级研究生以入学总成绩为主要依据确定获奖名单及等级。
2.二、三年级研究生根据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科研创新及成果、社会实践及成果等情况确定获奖名单及等级。
第八条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
1.课程学习奖:奖励在课程学习中勤奋认真、成绩优异者。
2.科学研究奖:奖励在科学研究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3.学科竞赛奖:奖励在数学建模等学科竞赛中表现突出者。
4.组织管理奖:奖励在学校、班级、社团管理中,精力投入较多并取得较大成绩的研究生会、班级、学术组织和社团的研究生干部。
5.社会实践奖:奖励在社会公益活动、“三助”工作以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较好成绩者。
6.文体活动奖:奖励在文体活动中积极参与或为学校获得荣誉者。
7.创新创业奖:奖励在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创业活动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者。
8.特殊贡献奖:奖励在其他方面作出特别贡献或取得重要社会影响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秋学期评定一次。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奖学金测评指导意见、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制定每年评审工作实施计划、审核学院初审名单、公布评审结果、上报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统一保存评审资料等。
第十二条 根据我校实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学科(专业学位领域)分别评定。由一级学科负责人所在学院牵头组建跨学院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学院分管领导和研究生导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学科(专业学位领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将初评结果在相关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或者对学校评审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学校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办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
第十九条在评审期间或评审之后,如发现参评人员有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者其它违法行为,取消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学金的予以收回。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原《南京审计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