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发布者:商学院发布时间:2023-04-04浏览次数:594

南审研发〔2018〕30号,2018.06.29


为了加强研究生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研究生中期考核目的是评价研究生学习成效,及时发现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检查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使绝大多数研究生毕业时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以及我校学位授予的要求,并对少数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者尽早做出妥善处理。

实行研究生中期考核制度是确保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是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各学院、学科点、导师要精心组织,坚持标准。

二、考核组织

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各学院按学科(类别)成立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名单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中期考核小组至少应有3名本学科(类别)的硕士生导师组成。考核小组设组长1名;另设秘书1名,负责材料的准备、整理、汇总等工作。

三、考核时间

2年学制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原则上在第二学期期末进行,3年学制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原则上在第三学期期末进行。

研究生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中期考核,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领导审核,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允许延期,但必须参加所在学院安排的延期考核。

已办理休(停)学手续的研究生,中期考核原则上与下一届研究生同期进行。

四、考核内容

1.思想政治表现:主要从研究生政治素质、治学态度、道德修养、集体观念、组织纪律等方面考核研究生品行是否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

2.课程学习成绩:主要检查研究生入学以来执行个人培养计划情况,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和完成学分情况。若有学位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或未完成各模块课程应修学分的情况,需特别注明并写明具体完成时间、计划等。

3.科研情况:着重考核研究生发表论文情况、获奖情况以及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或潜力。

4.社会实践:研究生应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社会实践活动,凭实践单位出具的岗位考评表和成绩作为完成社会实践的证明和成绩,合格者获得学分。

学术学位研究生参加校内与本专业相关的“助管”和“助教”,可凭相关部门出具的岗位考评表和成绩作为完成社会实践的证明和成绩,合格者获得学分。

工作已满2年的研究生可不再参加社会实践,但须以修其他课程所获学分替代。

5.身心状况:研究生身心健康,可以继续从事学位论文的研究工作。

五、考核程序

1.研究生填写《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附件1)。相关成果须附复印件,并请导师签字确认。

2.考核小组对研究生逐个进行综合评议,并给出考核结果。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中期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尤其对考核结果为BC等级的研究生要进行慎重审查,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在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六、考核结果及处理

考核结果分为如下三个等级:

A合格,同意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

评定标准:思想政治表现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身心健康,能继续从事论文阶段的研究工作;并达到下列条件:

 Ⅰ按个人培养计划要求,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

 Ⅱ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Ⅲ参加社会实践并获得学分,或虽未曾参加社会实践,但已拟定可行的社会实践计划;

 Ⅳ有相应的科研能力。发表过论文(本人须以南京审计大学名义发表);或参加过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的研究;或具有科研潜质和创新能力(参加“助研”的研究生应取得导师出具的相关证明)。

中期考核等级为A者,可按个人培养计划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

B不合格,重新考核。

评定标准:思想政治表现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身心健康,能继续从事学位论文的研究工作。但未完全达到上述条件。

中期考核等级为B者,应在一个月后重新考核。重新考核通过者,继续攻读相应学位;重新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培养。

C不合格,终止培养。

评定标准:思想政治方面有严重错误;或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较差,无法继续从事学位论文的研究和写作;或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较差,没有培养潜质。

中期考核等级为C者,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给予当事人一次申辩的机会并进行复评。复评结果仍为C等级者,终止培养。

七、其他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拥有研究生“终止培养”的最终裁决权。

2.中期考核终止培养的研究生,按照《南京审计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3.中期考核结束后,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附件1)、《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2)交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八、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具体细则。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原《南京审计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同时废止。